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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3 17:45:4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依据《教师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关系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教代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四)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完成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促进所在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党外人士代表、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原则上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10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40%;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部门工会委员等为成员的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前,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代表产生、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工会是各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选举及换届工作;
 
(二)拟定二级教代会议题,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工作;
 
(三)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受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后勤集团、附属中学等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报请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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