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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7 22:35:59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发〔2024〕110号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修订)》经12月24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使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代表总数的5%等额提出建议名单,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表决确定。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内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发布提案征集通知;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查提案,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

(四)可提出本届(次)教代会最佳提案奖、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后决定。

(五)起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立案、办理、表彰等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收集、登记、汇总、整理、传递、回复和归档。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九条 提案人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提案应由教代会1名正式代表提出,并有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联名附议。提案必须有提案人亲笔签名。

(二)提案内容包括主题、案由、措施与建议等。提案应实事求是,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表述准确,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提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

(三)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

(六)属于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

(七)内容空泛,没有具体措施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统计和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交的提案,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并转交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院级党组织汇总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四条 对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提出立案、不予立案或合并办理等审查意见;提出提案承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期限、督办人等建议,并进行分类、编号。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应当向执委会汇报提案征集情况和提案办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转交有关承办部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注重实效,一般在2个月内向提案人答复。

第十七条  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部门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如果属于通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须重新办理,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按规定期限办结提案后,应当及时将签字盖章的提案表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提案督办

第二十一条  实施提案办理包保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根据督办分工,负责提案催办和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可采取电话联系、走访、座谈等督办方式听取提案办理单位或提案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督办内容: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是否有情况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是否有进展情况介绍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是否充分说明情况,争取早日解决,并和提案人沟通;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是否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五)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果提案人不满意,参照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承办部门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提案工作报告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报学校党委,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提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奖项设置:设立最佳提案奖、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奖项。最佳提案奖一般按照立案提案数的20%设立;优秀组织奖不超过3个;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不超过2个。

第二十六条 最佳提案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案由充分,问题真实,分析深入,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参考价值高。对学校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七条 优秀组织奖评选条件为:

(一)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数量原则。

(二)提案立案率超过60%(含60%),获最佳提案奖1个以上(含1个)。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办理坚持实事求是,态度积极、认真负责;

(二)提案办理有举措、有创新、有成效,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

(三)积极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协商,提案人非常满意率高。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4月9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终审: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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