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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8 06:05:5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 强化自身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 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 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 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的专职妇女 工作者,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她们离开妇女 工作岗位或因职务职级变动等卸免执委职务时,由执委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 人选建议,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 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 工作者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负责人,解放 军和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党 组、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 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建议,经妇女联合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 会议审议表决。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选 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 时,由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 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建议,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 体会议审议表决。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执委替补人 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 酝酿替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二、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

 1.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党 组、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建议,经妇 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 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 由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 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通过,提交妇 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为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人选不是执委的,需先履行替补或增补其为执委 的程序。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 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 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 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 方式产生。 三、执委资格终止、撤销的情形

1.执委资格终止的情形:执委由于工作变动、身体健康 等个人原因,本人自愿申请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执委会全体会议的,经执 委会批准,可以终止其执行委员资格。

2.执委资格撤销的情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 查的,或者依法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严重违反《中华全 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经执委会批准,撤销其执委资格。

 四、附则

1.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2日全国妇联 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 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终审: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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